婚姻因配偶死亡而终止 |
| 编辑:大连迅捷商务调查事务所 时间:2011/11/03 字号:大 中 小 |
| 摘要:婚姻因配偶死亡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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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杨某是邻村同学,双方于1968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甚好。同年1月,张某应征入伍。1969年2月张某所在部队进入新疆执行任务时路遇大雪,张某与部队失去联系。其所在部队经多方查找,没有下落,认为张某已经牺牲,将其追认为革命烈士,并将此事通知了其家属。 张某参军前杨某已怀孕,1970年3月,杨某生育一子。杨某带着孩子,与张某的父母共同生活。张某的父母把某当女儿看待,得知儿子牺牲后,多次劝她再嫁一个好人家,将来有个依靠。在公婆的劝说下,杨某与同厂工人李某结婚,并生育一子一女。儿女长大成人,生活富裕后,李某却因病离开了人世。 张某与部队失去联系后,被善良的维吾尔族同胞救起,因语言不通,只能顺其自然,随牧民在大草原上生活,无法与外界联系。改革开放后闭塞的新疆开始与外界接触,机遇随之而来。解放军报的一名记者到新疆采访问路时,恰遇张某,在交谈中张某说出几句汉语,引起记者的注意。经过交谈得知他,原来是20多年前到新疆执行任务的解放军战士,是一位善良的维吾尔族老人救了他,并把女儿许配给他,现妻子已过世。由于记者的帮助,杨某终于知道了张某还活着。她要找到他,和他共度余生。 [问题] 杨某与李某的婚姻是否属于重婚?为什么? 杨某与张某的夫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为什么? [法律解说]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婚姻终止的原因只有两种法律事实,即配偶死亡和离婚。本案当中,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离婚的法律行为。然而,杨某的婚姻关系却因为配偶分别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而两度终止。杨某与李某的婚姻不属于重婚,因为张某与杨某的婚姻关系已经终止了。李某死亡后,李某与杨某的婚姻关系也终止了。但是,杨某欲恢复与张某的夫妻关系,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登记。杨某与张某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这是因为,杨某在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又有再婚行为。 配偶自然死亡,婚姻关系的主体之一已不复存在,必定引起夫妻关系的消灭,并且发生遗产继承等法律后果。在立法上,一些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作出明文规定,婚姻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终止。另一些国家在法律上未作出明文规定,认为婚姻主体死亡必然引起婚姻终止的结果,我国就是这样。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它与自然死亡发生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规定。但个别国家规定,自生存一方再婚之日起,其婚姻关系始告消灭。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以后确知失踪人并未死亡时,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原宣告死亡的判决。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我国法律也是采取这种规定。但有些国家则规定,在此情况下,须经夫妻双方同意并须重新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才能恢复。如果其配偶已与他人登记结婚,后一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其原来的婚姻关系不再恢复,这是鉴于人身关系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对此也作了明文规定。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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