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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问题解答

编辑:大连迅捷商务调查事务所  时间:2011/11/03  字号:
摘要:婚姻问题解答

【婚外恋的界定和定义】

答:婚外恋这个说法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而是在社会生活当中老百姓概括出来的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对于重婚罪有着明确的界定:我国《刑法》258条谈到重婚罪,它的定义是这样的,有配偶者重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除两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刑拘。其实就是说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重婚。这种情形包括事实婚以及法定婚,有配偶者有一个法定的婚姻,后来与他人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这是一种情形。还有一种情形,有配偶者经过法定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结了一次婚,又登记了一次婚姻,就是两个法定婚,概括起来说两个法定婚,或者前面一个法定婚后面一个事实婚,这两种情形构成了重婚罪。

【重婚罪的具体构成要件】

答:从定义来看,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主体,主体包括两个,一个是有配偶者,另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者。打比方说,甲男和乙女结婚了,丙是一个女的,甲作为有配偶者跟乙结了婚后跟丙有染,那么甲成了重婚罪的主体。而丙明知他人已结婚,再跟甲一起生活,不管是事实婚还是法律婚,丙也构成了重婚罪的主体。

第二部分是重婚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指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其实婚外恋的最大的危害就是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违反了夫妻之间忠诚的义务。

第三个是客观方面,必须是重婚的主体实施了具体的重婚行为,要么跟他人再登记结婚,要么事实上形成与他人的婚姻关系。

第四个是主观方面,具有主观故意性。当事人明知道对方已婚,再跟人家结婚,或者当事人本来已经结婚却跟婚外异性生活,这两者情况必须具有主观故意性。说到这个问题我有必要提到,如果没有主观故意的情形下往往不构成重婚罪的。在我们国家80年代经常出现这种情形,由于当事人不具有主观故意性因此罪名不成立。例子一,有的妇女结婚之后被拐卖到另外一个地方,跟另外一个人再登记结婚,或者与另外一个人以夫妻名义生活,那么这个妇女不构成重婚罪,因为她没有主观故意性。例子二,已婚者因为自然灾害被迫外流,比如这个地方发生了洪水灾害,为了谋生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不具有主观故意性。例子三,当事人婚后一直受虐待,或者为了摆脱包办婚姻被迫外逃,为了生存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生活。

【事实婚姻和法定婚姻如何界定】

答:关于事实婚姻的界定,以前《婚姻法》里面提到过,事实婚的概念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的名义来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没有时间界定。为什么没有时间界定?这个时间界定在各地的法院有不同的标准,地方法院裁定时往往根据社会生活的常识做出判断。

【分割财产的时候,无过错方是否有优势】

答:有优势,最高院在80年代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里面说到这个问题,由于第三者介入或者喜新厌旧而离婚的话,离婚的时候注意照顾无过错方和子女的利益。除了公共财产分割的时候占一点优势之外,作为无过错方来说是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在损害赔偿里面会获得更多一些。这两种情况实质上来说都是无过错方得利。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操作】

答:说到共同财产我们还要对比谈谈个人财产问题,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哪些部分是首先要界定的。法律上有一个规定:双方对财产有一个约定,并且约定大于法定的财产,那么约定的效率高于法定的效力。就是说如果双方在结婚之后先签了一个协议说电视机归你,洗衣机归我,房子归谁,如果有这个规定的话,我们按照协议来分。

哪些是夫妻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最主要的部分是工资和奖金,工资和奖金不管是夫一方还是妻一方都属共同财产,这里面有两种不是属于共同财产而是个人财产,第一个就是买断工龄,按照工龄计算的,包括养老金、失业金、其它补偿金的总和,买断工龄是未来生活唯一的经济来源,这个财产属于买断工龄者个人财产,不是工资奖金的范畴。第二个是辞职的补偿金。单位针对劳动者这个事由发生的,劳动者放弃了劳动关系,单位作为一个补偿集中给一部分钱。由于这部分钱跟劳动者个人的身份关系密切相连,这部分也是属于个人财产。这是我们在生活当中常见的两种。

共同财产的第二部分包括生产经营收益,夫妻一方的投资。还有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属于共同财产。但是如果遗产当中说只给一方,比如男方的老爸留下遗嘱说这套房子要给我的儿子,那么这属于个人财产,有这个明确的约定的情况下界定个人财产,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就推定给夫妻双方。

共同财产里面有几个常见的,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财产。养老保险金包括破产的安置补偿费这些也是属于共同财产。一方婚前承租用婚后财产购买的房屋,产权证书又是登记在一方名下,也认定为共同财产。刚才列举的这些是我们生活当中常见却不容易区分的一些情形。我们掌握了这个标准之后,基本上对于财产会有一个清楚的界定。

【什么是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答: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在我国《婚姻法》是有规定的,我们可以这么理解它的概念,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当中,由于配偶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无过错的对方请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分四个部分构成要件,第一个是配偶的行为有重大过错,而一方没有错,一方有的错误是法定过错,《婚姻法》里面规定法定过错的四种情形: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如果一方仅仅有过错,但是不是法定过错,那么不影响对方行使权利。如果对方的过错不是《婚姻法》里面规定的四种情形,没有权利要求赔偿法定过错。

【婚外恋中无过错一方获取证据注意问题和原则】

答:老百姓打官司实际还是打证据,婚外恋在取证过程当中同样不例外,既然是取证,那么肯定要遵守法律上关于证据的规则。在诉讼过程当中有一些证据的规则,比如说在诉讼过程当中一方对另外一方陈述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话,就不需要举证。

取证的时候需要遵循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现在很多人采取偷拍、偷录,这种调查取证的方式能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那要看具体的情形,如果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就是合法证据。例如婚后男的在外面有情况了,女的也知道了这个情况但是始终找不到证据,于是有一天跟男的说我出差去了,结果半路杀回家里来了,捉奸在床,拿着相机狂拍。这样做可能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但是作为妻子来说取证的权利优于丈夫的隐私权,这种情况下女方所采取的证据可以作为呈堂证据。如果女的不是杀回家里,而是知道她的老公和第三者在宾馆里面开房,杀到宾馆里面狂拍,这就不一样了,在宾馆她作为一个外人 不能随便进入房间的。最好的办法是找到这个房间然后找公安机关,让公安机关过来。

说到遵循的原则还要强调一点,我们国家谈到证据必须具备的三要素,一个是客观性,一个是关联性,一个是合法性。我们在婚外恋的取证过程当中同样遵循这些原则,客观性所采取的证据是真实的,不是捏造的,不是自己编造的。第二个是关联性,你的证据跟你要证明的事实是有关联的。你要证明甲有婚外情,把乙的材料拿过来证明甲的婚外情,甲跟乙没有任何关系。还有就是合法性,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婚外恋事件中受害方雇佣私家侦探、调查公司获得的证据可以采信吗?】

答:调查公司的地位在我们国家目前来说是比较尴尬的,虽然说调查公司存在很多争议,但是并不是说调查公司所调取的所有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如果说调查公司所调取的证据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没有违背现行法律而取得的证据是有效且合法的。  

关于偷拍偷录的证据强调一点,很多人偷拍偷录的证据采集到之后,如果说还有其它的证据,并且也是用合法手段取得的,把其它证据跟采用合法手段偷拍偷录的证据结合起来,对于他的胜诉一般来说把握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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